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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月7日发出通知(财税[2008]81号),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据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施行。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法律同时规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这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出的通知,正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施行后出台的具体税收优惠实施办法。通过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实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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