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纳税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我市本级范围内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无须再申请开具《外经证》。

二、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及有关外出经营的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经证》,《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纳税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前向《外经证》上的注明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在《外经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经证》回原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办理《外经证》缴销手续。

四、我局开具《外经证》需提供的资料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外出经营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