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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你们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或许会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为此,购货方都会要求你们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结算和税前列支及抵扣税款。而你们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往往会造成重复缴税或受到处罚。鉴于此,我局就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望各位纳税人认真学习,按规定操作。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 需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种情况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生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具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所据此重新开票,国税总局的补充通知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销售方凭出具的通知间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税总局的补充通知规定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